2008年3月18日 星期二

水汙染修法 將依倍數開罰

中國時報 2008.03.16 
林倖妃╱台北報導

 累犯要重罰 ▲水汙法大變革,根據環保署新訂定的裁罰基準,偷排廢水汙染河川或水體,將依據汙染程度和影響範圍、規模及次數開罰。圖為二仁溪又見被大量汙染的橙紅溪水。(本報資料照片╱趙家麟攝)

     《水汙染防治法》裁罰將有重大變革,未來不能再隨意「喊價」!環保署訂定「違反水汙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」草案,依汙染規模、程度和影響各有不同基準,對於累犯更祭出重罰。

     此外,去年在立法院強力施壓下,將畜牧業排放廢水的罰款額度大降價,降為六千到十二萬元,引起社會反彈;環保署也在「違反水汙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基準」草案,明訂畜牧業者若排放汙染超過放流水標準,以汙染倍數處罰。也就是說,養豬業將不見得會因立法院大降罰鍰而討到便宜

     環保署水保處長呂鴻光說,從過去稽查經驗發現,未經處理畜牧廢水的生化需氧量通常動輒飆高到四、五千毫克,再依汙染水量、規模和影響程度、違反次數累加計算,而養豬畜牧業排放未經處理廢水通常汙染量高,汙染物絕對會超過限值六倍,且一旦遭查獲是繞流排放,也就是未經合法管道另偷埋管排出,一律從十五萬元起跳開罰。

     呂鴻光強調,地方環保單位在稽查時,常傳出民意代表「關心」,最後只能以最低額度開罰,如水汙法罰款為六萬到六十萬元,但多數從六萬元起跳,裁罰基準訂出後,可望有效改善此一現象。

     呂鴻光說,新訂出的草案就汙染規模,程度、影響全都數據化,訂出不同的罰額,如事業單位排放污水,若汙染物超過放流水標準六倍以上可罰十五萬元(四到六倍者為十二萬元),若汙染的水體屬於未經汙染的「甲類」則再加六萬元(乙類則是三萬元),依此累計。

     以往對所謂「累犯」或「惡性重大」常遭遇難以定義的困擾,裁罰準則中更規定,一旦遭查獲排放污水,環保單位將回溯追查違反的事業單位過去一年是否曾違反相同條款,依違反次數乘以六萬元;如此一來,即使是一次違規也可能被罰到最高額的六十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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